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挪用公款,應予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五千元以上,至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進行違法活動的;挪用公款654.38+0萬元至3萬余元,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