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應當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相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時,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