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第九章 會計結賬的結算
第五十七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應當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賬。結賬期限為每月壹次。結賬的具體方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第五十八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壹、核對年度預算。預算數字是考核決算和辦理收支結算的依據,也是進行會計結算的依據。年終前,各級總預算會計,應配合預算管理部門把本級財政總預算與上、下級財政總預算和本級各單位預算之間的全年預算數核對清楚。追加追減、上劃下劃數字,必須在年度終了前核對完畢。為了便於年終清理本年預算的追加追減的企事業單位的上劃下劃,壹般截至11月底為止。各項預算撥款,壹般截至12月25日為止。
二、清理本年預算收支。凡屬本年的壹般預算收入,都要認真清理,年終前必須如數繳入國庫。督促國庫在年終庫款報解整理期內,迅速報齊當年的預算收入。應在本年預算支領列報的款項,非特殊原因,應在年終前辦理完畢。
清理基金預算收支和專用基金收支。凡屬應列入本年的收入,應及時催收,並繳入國庫或指定的銀行賬戶。
三、組織征收機關和國庫進行年度對賬。年度終了後,按照國庫制度的規定,支庫應設置十天的庫款報解整理期(設置決算清理期的年度,庫款報解整理期相應順延)。各經收處12月31日前所收款項均應在“庫款報解整理期”內報達支庫,列入當年決算。同時,各級國庫要按年度對賬辦法編制收入對賬單,分送同級財政部門、征收機關核對簽章。保證財政收入數字的壹致。
四、清理核對當年撥款支出。各級總預算會計對本級各單位的撥款支出應與單位的撥款收入核對清楚。對於當年安排的非包幹使用的撥款,其結余部分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屬於單位正常周轉占用的資金,可仍作為預算支出處理;屬於應收回的撥款,應及時收回,並按收回數相應沖減預算支出。屬於預撥下年度的經費,不得列入當年預算支出。
五、清理往來款項。各級財政的暫收、暫付等各種往來款項,要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結算,做到人欠收回,欠人歸還。應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有關收支賬。
六、清理財政周轉金收支。各級財政預算部門或周轉金管理機構應對財政周轉金收支款項、上下級財政之間的財政周轉金借入借出款項進行清理。同時對於各項財政周轉金貸放款進行清理。財政周轉金明細賬由財政業務部門核算的,各預算部門或周轉金管理機構應與業務部門的明細賬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七、進行年終財政結算。各級財政要在年終清理的基礎上,結清上下級財政總預算之間的預算調撥收支和往來款項。要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計算出全年應補助、應上解和應返還數額,與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已補助、已上解和已返還數額進行比較,結合借墊款項,計算出全年最後應補或應退數額,填制“年終財政決算結算單”,經核對無誤後,作為年終財政結算憑證,據以入賬。
第五十九條 各級總預算會計,對年終決算清理期內發生的會計事項,應當劃清會計年度。屬於清理上年度的會計事項,記入上年度賬內;屬於新年度的會計事項,記入新賬,更防止錯記漏記。
第六十條 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賬後,即可辦理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工作壹般分為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三個環節,依次作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