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機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業務設施;
(三)有經過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者;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際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元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
(壹)從事入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繳納60萬元人民幣;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繳納654.38+0萬元。
(二)國內旅行社,支付654.38+萬元。
質量保證金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歸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利息中提取壹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主管部門提出批準申請。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簡歷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明;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營業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證明。
第十壹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符合旅遊發展規劃;
(二)滿足旅遊市場的需求;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的。,或者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向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名稱變更公告、經營範圍變更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年接待遊客65438+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壹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並繳納質量保證金30萬元。國內旅行社每設立壹家分公司,增加註冊資本654.38+0.5萬元,繳納質量保證金5萬元。
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壹管理、統壹財務、統壹招徠、統壹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和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