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具體情況: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主要取決於單位規模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
《會計法》對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規定為“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來決定,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會計業務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置會計機構。業務較多的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也應設置會計機構。而對那些規模很小的企業、業務和人員都有不多的行政事業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可以將業務並入其他職能部門,或者進行代理記帳。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不能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財政部發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對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崗位設置的原則作了規定,如規定“會計工作崗位,可以壹人壹崗、壹人多崗或者壹崗多人”;行政單位會計崗位可以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等。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