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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收益

(壹)企業應區分收入、收益和利潤。

企業在會計期間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資以外的經濟利益通常稱為收益,包括收入和利潤。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其他使用其資產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等。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實現其經營目標而進行的所有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因此,收入屬於企業主要的、經常性的業務收入。收入和相關成本應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反映。

利潤是指除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通常是從附帶的經濟業務中取得的,屬於不經過經營過程就可以取得或預期不到的壹類收入,如企業接受捐贈或政府補助取得的資產、其他企業收取的違約罰款、固定資產凈損益、流動資產價值變動等。利潤是附帶收益,通常在報表中以凈額反映。

該準則僅規範收入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不涉及利潤的核算。

(2)企業應正確確認和計量收入。

確認是什麽時候記錄收入,計量是確定收入的金額。在現行的會計制度中,收入的確認標準比較簡單、僵化和表面化,如:已經發出了商品、提供了勞務、收到了貨款或取得了收款的權利,等等。根據這些標準,企業很容易確定何時確認收入,而不需要復雜的判斷。然而,過於簡單和膚淺的標準無法適應復雜多變的交易類型。

本準則中收入確認的標準比較原則,更註重交易的經濟實質。例如,在商品銷售的交易中,該準則要求企業在確認收入時判斷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給買方,而不關註商品表面上是否已經發出;要求企業判斷商品價款是否可以收回,而不關註形式上是否已經取得價款收取權,等等。這就要求企業根據不同交易的特點分析交易的實質,正確判斷每筆交易中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在實質上已經轉移,是否仍然保留與所有權相關的繼續管理權,是否仍然控制著所銷售的商品,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能夠流入企業,收入和相關成本是否能夠可靠地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才能確認收入,否則,即使商品已經發出,或者即使已經收到價款,也無法確認收入。

(3)企業應當及時結轉與收入相關的成本。

為了正確反映各會計期間的收入、成本和利潤,按照收入與費用相匹配的原則,企業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或者在同壹會計期間結轉相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