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入建築物且根據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企業租入辦公樓並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維修等輔助服務的,應當將該建築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擁有並經營的酒店,主要目的是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服務收入。這家酒店不被認為是投資性房地產。
上述規定針對的是出租的房屋能否認定為投資性房地產,主要是將賓館飯店等企業的房屋排除在投資性房地產之外。
實踐中,出租房屋時提供了保安、維修等輔助服務,且該輔助服務不構成主要勞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將該房屋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保安、維護等相關輔助服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存貨,即確認為人工成本,按規定結轉計入營業成本;取得的收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4-收入,確認為企業的營業收入。
由於“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意義重大”,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主要目的不是賺取租金,而是獲得包括租金在內的全部勞動收入。因此,租出的房屋不應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而應作為壹般經營場所,作為自住房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確認為固定資產。
相關的例子是酒店。酒店雖然對外出租房間,但乍壹看,似乎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和特征。但是,酒店在出租客房的同時,還需要向酒店客人提供壹整套的客房服務和其他服務,而這些服務在整個出租業務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酒店不能提供完美的客房服務,酒店客房出租業務就被認為是有缺陷的。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相關規定,賓館、飯店的客房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只能確認為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