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會計法的相關要求,各單位應配備專門的出納人員,負責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其他人員不得兼管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另外,出納員也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建立錢賬分管制度,可以使出納人員和會計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減少錯誤和貪汙舞弊的可能性。
2、如果壹個人既管錢又管賬,那麽他犯錯誤和進行貪汙的機會和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而實行錢賬分管制度,壹般來說,兩個人犯同樣錯誤的機會很少,除非兩個人有意識地合夥舞弊,否則其中壹個人單獨舞弊的機會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為減少。
3、這種錢賬分管原則也有例外。例如,出納人員壹方面要保管現金、有價證券,管理銀行存款賬戶,另壹方面要填寫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不過,出納人員這種工作並不違背錢賬分管原則。因為除了出納管理的日記賬外,總賬會計還要設置“現金”“銀行存款”“長期投資”“短期投資”等相應的總分類賬,以此來對出納保管和核算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進行總金額控制。兩者同樣能起到相互限制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