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人員交接要求如下:
1、移交人須處理善後事宜,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否則,壹律不得離崗;
2、財務人員離職前,須將本崗位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逐項移交清楚,接收人應全面接管移交工作,並認真接辦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過程中,發現原經管的財務人員業務有違反會計制度、財經紀律等問題,應停止交接,接收人員應馬上向主管領導報告;
3、接收人員到任開始接管移交人員會計崗位之時為會計交接基準時點。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崗位任職期內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4、財務人員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財務主管人員或直屬上級領導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5、單位拆分、合並、撤消時,應安排必要的財務人員,辦理善後工作,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會計人員交接後的流程如下:
1、財務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交接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交接清單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交接清單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交接清單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各執壹份;
3、交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當期可以處理,由移交人處理完畢後交接,沒有及時處理,由移交人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4、對於交接過程中發現問題,短時間不能處理完畢的,監交人應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訂處理意見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領導;
5、正常的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如賬務上的收繳等),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後由接收人負責繼續處理。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額承擔責任損失;
6、移交人故意隱瞞問題,則須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綜上所述,必須有會計師資格的人才能勝任,且從事會計工作多年,經驗豐富,有壹定的管理能力,參與公司重大事項及生產經營決策。
法律依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壹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