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時企業收到發票聯和抵扣聯時,已經進入記賬聯,無法取出記賬聯。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賣方已合並記賬進行賬務處理的,可以開具內容相同的紅字專用發票,撕掉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作為抵扣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發票聯不得撕掉。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應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聯的後面,並在其上註明藍字和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