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收入主要有兩種情況:售後回租收入和為已售商品提供後期服務收入。這兩種收入記入遞延收益,不確認融資收益,只用於融資租賃。
新準則下遞延收入的會計處理:
根據新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應當與資產和收入相關的政府補助相區分。在會計核算中,應借記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貸記遞延收益,然後分期借記遞延收益,貸記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益。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是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先確認壹項資產和遞延收入,然後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入。需要註意的是,遞延收益分配的起點是“相關資產可供使用”,遞延收益分配的終點是“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或資產處置時(以較早者為準)”。相關資產被處置(出售、報廢、轉讓等)。)使用壽命結束時或之前,尚未攤銷的遞延收益,應壹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收益,不再遞延。
企業在處理遞延收入時,應特別註意相關的所得稅問題。根據《關於補貼收入中企業納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8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本年度補貼收入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這壹規定,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要求,企業未來將收到政府補助,如1。年度所得稅合並清算時,符合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壹項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企業當期收到政府補助金額,如例2,在年度所得稅匯總清算中滿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時,需要確定壹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正確列示遞延收益賬戶余額。有人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中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的相關信息,遞延收入的賬戶余額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其他流動負債”,因為遞延收入的賬戶代碼是2401,其次是長期借款,賬戶代碼是2501,說明遞延收入不是長期負債。事實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沒有認真分析遞延收入的會計內容。從例2我們知道,遞延收益的會計期間比較長,需要在以後期間進行攤銷,特別是由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而確認遞延收益時,應區別對待,65,438+0年內到期的遞延收益部分應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另壹部分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非流動負債。同時,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應在披露政府補助時列示待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