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完善農村人才工作的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鄉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農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城鄉發展,科學有序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逐步完善普遍覆蓋、普遍通達、城鄉壹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壹體化發展,促進農業優質高效發展。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不斷增強、總量不斷增加,與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農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推行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