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對會計檔案的臨時保存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會計檔案臨時保管期間,保管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出納人員不得掌管會計檔案。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保存在原包裝內。電子會計檔案在移交時應與其元數據壹並移交,文件格式應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與其閱讀平臺壹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進行測試,符合要求的方可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