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二十壹條規定:“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攤的當期虧損超過其在子公司初始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的,余額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壹)公司章程或者協議約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少數股東有能力彌補的,余額應當抵銷少數股東權益;(2)公司章程或協議未約定少數股東有承擔義務的,余額沖減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子公司未來實現的利潤在彌補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承擔的少數股東損失前,應全部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