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支核算的內容如下:
(1)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指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現的表外固定資產的預計原值減去預計折舊(計入新準則中“上年損益調整”科目)。
(2)處理固定資產的凈損益。指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處置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後的余額,以及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計提減值準備後的余額。
(3)罰款收支。是指對方違反國家有關行政法規支付給企業的罰款,不包括銀行罰息。
(4)出售無形資產的損益。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取得的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後的差額大於該無形資產賬面余額與計提減值準備之間的差額。
(5)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主要指因債權單位變更登記或註銷而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
(6)追加退還教育費。指企業為職工子女自辦學校,繳納教育費附加後,教育部門返還企業所辦學校的補助。
(7)非貨幣性交易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損益(與關聯方的交易除外)。
(8)企業合並損益。合並對價小於取得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