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賬人、經濟業務事項審批人、會計事項審批人、管理人、財務保管人的職責權限要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和制約關系應當明確;。
(3)明確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
(4)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明確。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及相關信息不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