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案)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定名為哈爾濱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簡稱“農合會”(英文名稱“HARBIN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ASSOCIATION”,簡稱“HRBPRCEO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有關涉農單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為宗旨,以聯合和合作為紐帶,積極興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引導組織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經紀人隊伍規範運作,健康發展,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增強農業的市場競爭力和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權益,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民的聯系,為繁榮我市農村經濟,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哈爾濱市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指導和哈爾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場所在哈爾濱市道裏區田地街2號,郵編:15001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參與研究制訂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在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參與和推動我市有關農村經濟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依法維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會員的權益;
(三)指導會員單位的組織建設和運營機制的改善,實現“民辦、民管、民受益”,確保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四)對全市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發展、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制定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決策提供參考;
(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對農民和農民經紀人的教育和培訓,為全市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科技和信息咨詢服務;
(七)組織區、縣(市)農合會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商家開展聯合與合作,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不斷發展;
(八)總結和宣傳農合會成員的典型經驗,交流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研究成果;
(九)開展合作經濟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系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凡我市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經紀人,運銷大戶,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市內支持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等均可入會;
(四)會員入會必須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批準後即成為正式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獎懲、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根據需要可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