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固定資產折舊範圍的差異
1、會計規定的折舊範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2、稅務規定的折舊範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壹)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3、差異分析
會計上規定可以的折舊和應該折舊的範圍比較廣,只有兩種情況不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而稅務上規定不得計算折舊的範圍較廣,與會計存在如下差異:
①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已經停止使用生產經營的機器裝置。
②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專門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外購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合法的發票,稅務上就不能計算折舊。
在會計上,包括稅務上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壹般是進入成本或費用,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固定資產折舊起止時間的差異
1、會計折舊的起止時間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有如下規定:
(壹)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2、稅務上折舊的起止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3、差異分析
①開始折舊:會計上強調是“增加”,只要增加了,無論是否使用,均要折舊;稅務上強調是“使用”,如果僅僅是“增加”了而沒有投入“使用”,是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的。
②停止折舊:會計上強調的是“減少”,只有“減少”了,次月才停止折舊;稅務上強調的是“停止使用”,雖然沒有“減少”,只要是“停止使用”,稅務的折舊就要在次月停止。
③暫估折舊調整:會計上沒有時間限制,並不需要調整原已經計提的折舊額;稅務上強調在投入使用後12月內進行調整,並且在發票取得後調整計稅基礎及其折舊額。
因此,會計與稅務在固定資產折舊的開始時間、停止時間和暫估折舊調整上存在差異,如果因差異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必須進行調整。
三、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差異
1、會計上規定的折舊年限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第十六條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2、稅務上規定的折舊年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了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涉及到折舊年限的有壹次性進入成本費用和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
3、差異分析
①折舊年限:會計上沒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只是強調“合理確定”;稅法上是有明確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加速折舊可以是稅法規定年限的60%。
②加速折舊年限的影響:會計上無壹次性進入成本費用的說法,同時對加速折舊也沒有縮短折舊年限的規定。稅務上卻可以壹次性進入成本費用和縮短折舊年限。
因此,因折舊年限的差異造成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29號公告進行納稅調整;如果是因滿足並執行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的加速折舊政策,造成的稅會差異,應做好備查登記,逐年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四、固定資產折舊基數的差異
1、會計上折舊的基數
會計折舊的基數=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成本—會計上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2、稅務上折舊的基數
稅務折舊的基數=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稅法上預計凈殘值
稅法對預計凈殘值沒有明確限制,只是強調“合理確定”。
3、差異分析
如果因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成本和計稅基礎存在差異,必然在折舊基數上存在差異,鑒於二者內容較多,本文不專門討論。
會計折舊基數是要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而稅務是不可以扣除減值準備的,因此只要有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存在必然有折舊基數的差異。
預計凈殘值現在會計上和稅務上均未規定具體比例,只要是不存在極端例子壹般不會產生差異。
因此,如固定資產折舊基數存在差異,必然造成折舊的稅會差異。
五、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的差異
1、會計上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2、稅務上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壹)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另外,財稅(2014)7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還規定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可以壹次性進入成本費用。
3、差異分析
會計上很多折舊方法可以選擇,並且未做限制。而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主要是直線法,對於加速折舊方法的適用有較多限制,但是又規定符合規定的固定資產可以壹次性進入成本費用。
六、固定資產折舊因素變更的差異
1、會計上對固定資產折舊變更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另外,固定資產發生減值的,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計提減值準備。
2、稅務上對固定資產折舊變更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3、差異分析
會計上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又規定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同時還要進行減值測試。等同於說,會計上是可以調整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還可以計提減值準備。
稅務上除稅法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折舊年限、預計凈殘值都是不得變更的。
因會計上對折舊因素進行調整的話,必然會產生稅會差異,應註意進行納稅調整。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需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年限內,超出部分不予所得稅前列支。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損耗而轉移到產品中去的那部分價值的壹種補償方式,叫做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需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因此,如果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超出稅法規定的年限,則多折舊的差額不得所得稅前扣除,需做為暫時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如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俱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裝置,為3年。
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的有什麽?這個壹般教材都有的呀:
除下列情況外,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3、單獨計價入帳的土地。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問題8月份不需要管
直接在9月份的時候做帳就可以了。
借:固定資產(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若有增值稅需單獨列出)
貸:預付帳款
然後折舊從10月份開始計提。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題目正確答案:D
解析:
上月的折舊額是12000
上月減少了壹臺,上月是照常計提的,但是從本月開始已不再計提了,所以本月應在上月的基礎上減去這壹折舊額的。即減去300
上月增加了兩臺,上月是沒有計提的,從本月開始應計提了,所以本月應在上壹月的基礎上加上600
本月減少壹臺,本月還向上壹月壹樣,也要計提的,所以對本月的折舊額沒有影響的。
本月增加壹臺,本月還不能計提,而上壹月也是沒有這壹部分的。所以也是對本月的計提額是沒有影響的。
所以,本月應計提的折舊額=12000-300+600=12300
這道題目就是考妳計提折舊的日期,因為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所以妳們老師的答案是10500萬,仍舊是原來的數字不變
妳們老師的題目就是當月應該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是多少?
補充的就是上月增加的固定資產本月計提折舊,上月減少的固定資產本月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時間?新購入的固定資產在下個月做賬,也就是九月份開始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依據固定資產在老會計準則裏是當月購買,下月開始計提折舊。
在直線法下,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X月折舊率
其中月折舊率=(1-殘值率)/折舊年限/12
會計上也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但稅法只允許使用直線法。
謹慎性原則並不是針對計提折舊這個行為本身,就折舊來說,主要是指折舊方法的采用,以及後續的計量等等。
先看謹慎性原則的解釋:
謹慎性原則即穩健性原則,是指某些經濟業務有幾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式可供選擇時,在不影響合理選擇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選用對所有者權益產生影響最小的方法和程式進行會計處理,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即所謂“寧可預計可能的損失,不可預計可能的收益”。
也就是說,如果壹項固定資產在其使用壽命中(折舊年限),其所帶來的利益流入是均勻的,那麽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是符合謹慎性原則的。
但如果固定資產明顯在早期為企業帶來利益的流入遠大於晚期,如某些特殊裝置在新購入時產能明顯高於裝置使用壹定時間後的產能,那麽則應該根據其產能等因素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此時如還是選用直線法就是違背了謹慎性原則的。
同樣,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也是對謹慎性原則的表現。(實際上所有準備的計提都是根據謹慎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