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第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堅持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內容包括:
(壹)會計理論與實務;
(二)財務、會計法規制度;
(三)會計職業道德規範;
(四)其他相關知識;
(五)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形式。
(壹)培訓形式包括:
1、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2、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3、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國家承認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5、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學形式包括:
1、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2、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
3、參加上壹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條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68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20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48小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24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48小時。
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參加上壹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自學形式需要折算自學小時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制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壹年度壹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壹)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後確認。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與實施第十壹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第十二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
(壹)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規定、辦法;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訓大綱;
(三)編寫或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資料;
(四)組織全國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活動;
(五)指導、檢查各地區繼續教育工作。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壹)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活動;
(四)在使用財政部統壹編寫或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資料的基礎上,報經財政部同意後,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需要,補充編寫或推薦適合本地區特點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資料;
(五)指導、檢查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