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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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附加稅款滯納金:
1,第壹種情況:加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2.在第二種情況下,應加征滯納金。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特殊情況下,收回期可延長至五年,包括稅款和滯納金。
3.第三種情況:偷稅、抗稅、騙稅要加滯納金。
仍然使用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4.第四種情況:補稅要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補繳、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