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壹)合同當事人已經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合同明確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有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合同有明確的與轉讓貨物相關的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將商品轉讓給客戶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