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經營的確認和計量,國際上有兩種模式:壹種是終止經營準則僅規定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其確認和計量由其他準則予以規範。這樣實質上終止經營準則就僅僅是壹部披露準則,采用這種模式的有國際會計準則。另壹種模式是終止經營準則既規範終止經營信息的披露,又規範相關的確認和計量,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原則公告草稿》(DSOP)。另FAS144將終止經營作為長期資產處置的內容來規範,故對終止經營的有關確認和計量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如FAS144指出,被歸為為出售而持有的企業組成部分應以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減去完成處置增加的直接成本後的較低者計量。未來預期的經營損失排除在出售的直接成本之外,不應間接地通過減少賬面價值或公允價值減去完成處置增加的直接成本後的較低者確認。FAS144還取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1號———固定資產減值或出售會計》(FAS121)中終止經營資產減值應合理分攤商譽的規定,對商譽不再攤銷,而是每年進行減值測試與FAS142保持壹致。 FRS3、AASB1042與IAS35類似,屬於列報和披露準則,故對終止經營的有關確認和計量也未專門作出新的規定,但IAS35和FRS3都對終止經營有關的資產減值、準備的確認和計量等做了規定。此外,IAS35和FRS3對終止經營的資產賬面金額允許包含可以合理分攤的商譽金額。SSAP33也屬於列報和披露原則。
我國終止經營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考慮到會計準則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準則體系的完整性,傾向於第壹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