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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得文件形式有何特點

會計法律制度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等,它是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

《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壹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壹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壹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壹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上述所列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具體包括:

(1)通報。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的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公告。通報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送達被通報人,並通過壹定的媒介在壹定的範圍內公布。

(2)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對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對於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上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包括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述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此外,如果行為人為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貪汙、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對於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如《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采取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定處罰。對多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果行為人為貪汙、挪用公款、侵占企業財產及其他非法目的,實施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分別定罪、處罰。

除了《會計法》以外,其他法律對相關單位的會計工作也作出了相應的規範,並賦予稅務、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關會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對相關會計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職權。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對同壹違法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壹項原則。理解這壹原則,應當把握以下兩點:

(1)同壹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應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時,由某壹個法律規定的處罰機關依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罰。

(2)如果某壹個處罰機關已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了罰款處罰,其他機關不得再對同壹違法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