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代理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所有信息(新)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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