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主犯,是指在詐騙公司中地位較高,對公司有較強的控制能力,在詐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和主導地位的人,如詐騙公司的經理、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直接負責人等。所謂共犯,就是在詐騙公司中地位較低,對公司沒有控制權,在詐騙犯罪中起相對較小作用的人,如普通員工、會計、財務人員、倉庫保管員、保安等。,而且只幫助詐騙犯罪。還有可能是詐騙公司的員工不知道公司是用來詐騙犯罪的,比如員工食堂的廚師、公司的清潔工、負責倉庫的保管員、維護公司安全的保安、運輸公司貨物的運輸員等。這些員工在招聘時對詐騙公司的犯罪活動並不知情,其工資是正常員工的工資。即使他們的工資是用詐騙的非法所得支付的,也仍然屬於正常的勞動收入。
欺詐的要素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6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