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國體育館協會是由從事體育相關業務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唯壹的全國性體育相關社會團體,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國際體育相關組織和活動的唯壹合法組織。
第三條中國體育館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全國體育場館工作者,促進體育場館工作的全面深入發展,服務體育的普及和發展,增強人民體質,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中國體育館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體育場館協會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體育場館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體育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和推動全國體育場館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咨詢培訓、科學研究等相關活動,促進我國體育場館的健康發展。該協會的活動範圍是:
(壹)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我國體育場館和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二)宣傳普及全民健身運動,組織群眾參加體育活動,組織競技體育訓練和比賽;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協調體育場館,提高服務水平標準,維護市場秩序;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體育場館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建議,維護體育場館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場館政府管理的法制化建設;
(五)組織全國體育場館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技術咨詢;
(六)組織會員開展各種合作活動,互相學習,互相支持,加強聯系與合作;
(七)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交流和交流活動;
(八)負責協調和組織體育場館的科研工作;
(九)其他符合協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各行業的體育場館協會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二)下列場館和組織可以申請會員資格:
1.尚未成立場館協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各行業的各類體育場館;
2.成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各行業場館協會會員的各級各類體育場館;
3 .從事體育場館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和科學研究的組織和相關企業。
(三)在體育場館工作中有重大影響或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除具備第七條規定的資格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有壹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委員會授權的機構批準;
(3)會員證須由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協會,應當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壹旦被批準,他將失去會員資格和協會授予的所有權利,並上交會員卡。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協會批準,取消其在中國體育健身協會的會員資格:
拖欠會費壹年以上的;
(二)嚴重違反公司章程及有關規定的;
(三)給協會造成重大聲譽或經濟損失的;
(四)壹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常務委員和會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並可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換屆選舉的,應經常務委員會同意,並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但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換屆選舉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司庫和常務委員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對委員會負責,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會的三分之壹。在委員會閉會期間,常設委員會應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和9款所列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舉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司庫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財務負責人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委員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司庫的任期為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由秘書長擔任。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或受權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命;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常務委員會決定設立,報主管單位審批,並向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壹領導下,在章程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必須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修改章程必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社團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組織以及其他備案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協會的會旗、會徽等標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發布,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年月日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委員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