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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案例中小股東如何維權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托。2021年4月,廣州中院發布案件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告。康美藥業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法庭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投資損失及其他風險因素等進行測算,並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歷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後,廣州中院於11月12日開庭宣判。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壹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康美藥業的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所”),因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康美藥業嚴重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被判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作為正中珠江所合夥人以及康美藥業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執業活動中因重大過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擔賠償責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責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壹、重懲“惡首”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意義

1.面對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問題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3.在11月12日判決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康美藥業受處罰壹事公開表示,法院依法作出壹審判決,示範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誌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裏程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