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和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3.企業清產核資應當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庭背景”,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從而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4.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申報,不得隱瞞或者謊報。
5、企業資產申報處理資產損失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6.在清產核資過程中,企業要認真清理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淘汰的固定資產和工程材料,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收回殘值。
7.資產核實工作完成後,企業應當全面總結和認真分析資產和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實施方案,加強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進壹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審計制度。
8.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不清或有爭議的資產,可在清產核資結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單獨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報產權界定。
9.企業要加強對已批準核銷的各類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和實物資產損失的管理,建立賬戶核銷記錄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設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回收,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10,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應認真清理所有表外資產和負債,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剩余資產和同意入賬的相關負債應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和財務管理範圍。
11.企業要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12.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外,企業清產核資結果應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13、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清產核資材料,並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的損失和溢余,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失和溢余認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進行專業推斷和合規性評價,提出經濟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證書。
14、企業清產核資應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為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幹涉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和經濟鑒證中依法享有權力,承擔義務。
15、企業和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與清產核資相關的工作底稿,以備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