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
主要包括: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比如: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年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不超過千分之五可以扣除,某企業年收入1000萬元,但是它的業務招待費當年花了8萬元,而稅法規定只能在稅前扣除5萬元的業務招待費。
那麽多花的3萬元雖然也是企業的花出去的費用,但是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這3萬元的成本要調出成本費用,假如該企業是贏利的企業,那麽這3萬元,就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
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配比原則。
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壹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3、確定性原則。
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4、相關性原則。
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5、合理性原則。
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壹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百度百科--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