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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的增值稅能否重新歸類為其他流動資產,遵循哪種會計準則?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中按照其余額性質列報。其中,待抵扣的增值稅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列示。

“應交稅金”科目下應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二級明細)。

(1)試點開始當月月初,企業根據不能從應稅服務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留抵”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2)以後允許抵扣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留抵”科目。

“應交稅金——增值稅留抵”科目的期末余額,應根據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填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延伸數據應當從擬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實現的方式和時間進行分析。如上文第壹個問題所述,對於企業而言,待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帶來的經濟利益在於,在未來用於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減少企業繳納增值稅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1,負債為負:壹般情況下,貸款不會為負;應付賬款為負數的,應按當期單位余額調整,為負數的,應調整為預付賬款余額;

2.預收賬款為負數的,按單位余額調整為應收賬款;應付工資壹般不為負;應交稅金可能是負數,比如應交增值稅是留作稅金,企業預繳所得稅後虧損也會導致多交所得稅,所以要查負數的原因,不合理的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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