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記者林傑星)針對通過行賄、弄虛作假、挪用專項資金等方式獲取專項資金支持等嚴重失信行為,加大了失信懲戒力度,讓違規責任主體付出高昂代價。記者9日獲悉,《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專項資金失信行為認定和處罰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新壹期市政府公報發布,對市發改委支持的專項資金實施和參與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進行了分類和細化,並據此提出了具體的懲戒措施。
根據《暫行規定》,失信行為可分為壹般失信和嚴重失信。《暫行規定》按照“分類”的原則,梳理出53種具體的失信行為。根據責任主體類別,項目承擔者、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可能涉及22項具體失信行為;評價(驗收)機構、項目管理機構、專項審計機構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可能涉及16具體失信行為;且咨詢專家可能涉及15具體失信行為。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53種失信行為對應的具體懲戒措施。懲戒措施主要包括五類:壹是暫停或停止後續資金撥付;二是收回相關項目已分配未使用的經費和成果;三是追回相關項目的全部資助資金和成果;四是在壹定期限內甚至永久停止其申請市發改委負責的各類專項資金或參與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評審、管理、驗收和專項審計的資格;五是解除相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不再撥付合同剩余資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