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組織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屬於自治組織。它主要是自主履行村務管理職能,更重要的是協助政府從事許多行政管理工作。在此情況下,村級組織的狀況,特別是財務管理狀況,直接關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壹方的社會穩定。近年來,縣委、縣府對農村財務問題愈來愈重視,陸續出臺了壹系列有關加強農村財務管理方面的措施,在全縣全面實施村務公開、鄉鎮代理記帳實行會計委派制,使村級財務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但壹些村在財務管理上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等現象,導致違法違紀時有發生,村民來信來訪不斷,黨群幹群關系緊張,農村工作舉步維艱,影響了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在此我本人結合工作實踐,對當前村級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分析,全面了解了我縣農村財務管理現狀,提出本人對完善農村財務管理現狀的觀點。
壹、農村村級財務管理問題的現狀
(壹)民主理財形式化。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集體經濟實力不斷增強,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得以逐步完善,都建立民主理財組織,實行了民主理財制度,應該肯定這是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壹種有效辦法,但在此過程中形式化較多1、民主理財變成逐人理解。民主理財理應由3至5人組成,由民主理財小組長召集在壹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票據***同進行審核,並在同意的票據或審核記錄單上簽字(蓋章);而有的村理財小組成員不足三人,這不符合人數要求,有的村是報帳員拿著票據逐個到民主理財成員的家中或田間地頭去解釋票據的來源及用途等然後請他們簽字,更有甚著,報帳員只是找了部分理財小組成員。大村合並後,把以前的民主理財小組合成現在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三半章”審核制,從理財小組成員中選出3位群眾信得過懂財務人員擔任監督委員會主要成員分別管理3枚印章,負責村上日常收支的審核,但有的村上“三半章”集中在壹個人身上,還有的村直接有村幹部保管,這些做法使有些成員的意見容易受其他成員的影響或不能獨立發揮審核作用,同時也失去了民主理財和監督委員會應在集中基礎上進行的實際意義。2、是公正審核變成隨意簽字。理財小組成員應本著公開、公正、公平、對老百姓負責的原則審核票據,而有的理財小組成員不主持公道,對壹些明顯不符合實際的支出票據或用生產性支出頂替非生產性支出等舞弊的行為也不指出來;而有的理財小組成員就是合理的票據也不給簽字,故意刁難村幹部。這些做法降低了民主理財的質量,影響了農村各項財經政策的落實。3、是先審後批變成先批後審。村級集體資金使用繼續實行“五審制”,金額300元以下的開支由該村民小組負責人簽字,村理財小組或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簽字蓋章村委會主管財務主任審批,包村領導簽字後報鎮農經站審核後方可報銷入賬,金額在300元以上的開支和吃喝款不論多少都應經村民代表會議和民主理財會議同意後,由村民小組負責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委員會蓋章,經村委會主管財務領導審批,包村領導簽字,鎮主管領導審批後報鎮農經站審核方可報銷入賬。凡屬支出的憑證,必須寫明用途並由經手人簽名,證明人作證,審批人審批,做到三項手續齊全。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而現實中有的村則是由經手人先找到村黨組織、村委會負責人獲得批準,最後拿著票據找到民主理財小組去審核。這些做法程序顛倒,給村務監督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不利於民主理財職能的發揮。“走樣”的民主理財現象若不加以糾正,則將為群眾上訪埋下隱患,甚至會激化幹群矛盾,影響農村的穩定。
(二)機動地發包、房屋及其他出租欠規範。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村級農田水利、土地整理、交通道路等建設項目日益增多,機動地發包、山林土地、果園漁塘、房屋設施等集體資產的發包出租也正成為集體經濟主要收入的支撐點,但在此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不容忽視。1.程序欠規範。個別村主要幹部搞暗箱操作,不進行招、投標;有的不開“兩委”會,少數人說了算,即使開了會,個別幹部又擅自變更集體決定。機動地發包時“三資”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發包時限最多不超過3年,可有的村為了出政績修渠或打井等,將土地壹包5年或10年,甚至超過15年或更長。2.手續欠規範。主要表現在:口說為憑,書面合同少;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權利義務不平等或其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3.付款收費欠規範。大部分承包款和租金工程項目的付款以領款憑證方式入帳,農村已成為工程承包商逃稅的“黑洞”;有的以其他費用支出直接沖抵承包款和租金,收支均不入帳;有的收取後,私自保管挪用,長期不報帳;有的發包期長,壹次性提前收取承包款和租金收入,導致以後多年村集體沒有收益。由於集體收入少支出大,村集體資產被嚴重“透支”。
(三)資產管理欠規範。1.應收款增多導致資金沈澱,資產被個別村民無償占用導致集體利益受損。壹些村主要幹部擅自出借或自借資金,大量借款無法回攏,群眾罵聲不斷;有的村集體房屋、設施被個別村民無償占用,村幹部袖手旁觀或有心無力。2.有些村開支無計劃,部分村在資金安排上沒有量力而行,有的盲目上項目,造成嚴重虧損;有的開支無度,揮霍浪費,借機中飽私囊。3.近幾年為了城市發展各地征地數量大,有的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假公濟私,為他人提供方便,同時向他人索取錢財,有的甚至觸犯刑法。
( 四)報銷審批欠規範。按照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意見》中凡屬支出的憑證,必須寫明用途並由經手人簽名,證明人作證,審批人審批,做到三項手續齊全。該制度又對開支額度的審批權限均有明文規定。但實際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1.審批不夠規範。個別村開支不經集體研究;大額支出不討論;有的幹部自用自批,自收自支,架空出納,財監小組形同虛設。2.帳款結報不及時。部分村財會人員長期外出脫崗,無法正常結報;有的由於村主要幹部違規幹預財務,造成無法正常結帳。
(五)會計帳務處理欠規範。主要表現在:1.會計帳簿、科目設置不規範。如財產物資等有帳無物,有物無帳,有總帳沒有明細帳;對同壹經濟業務前後年度會計帳目處理不壹致;總帳、明細帳不壹致;2.壹些工程、項目開支另行建帳,甚至不記帳,未能納入總帳之中。3.會計、出納自行記帳,對帳不及時,憑證傳遞方法不規範,出了問題互相推諉。4.會計檔案管理不善。壹些村辦公條件差,實行村帳代理制前的會計憑證自行保管,因保管不善難免遺失;有的財務人員調整以後,移交檔案不全,甚至拒不移交帳冊憑證,村幹部也束手無策。
(六)財務公開欠規範。從中央到地方對深化農村財務公開工作不可謂不重視,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出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公開的內容、時間、程序、形式和監督等多方面作了嚴格規範,應該說卓有成效。但是在個別地方由於思想認識欠到位,仍然暴露出不少問題。1.鄉鎮代理記帳的審核問題。鄉鎮農經站是最後也是最有效的壹道審核關口,但由於農經人員不熟悉村務、業務素質較弱、原則性和責任性欠強等原因,存在著重記帳輕監管,只審憑證,不審開支合理與否等現象,使違反財務制度的票據憑證得以入帳。2.在公開的內容方面存在著欠細欠具體的問題,對於基本建設等重大支出項目沒有專項公布;3.無關緊要的公開,實質性內容公開不細,如幹部誤工往往同村民誤工捏在壹起公布。由於農村財務管理不夠完善,引發了諸多問題。壹是違法違紀增多。近年幾內村級幹部違紀案件逐年上升,村幹部因財務違紀而被處理的人數逐年增多;縣檢察院受理的農村案件舉報數也呈類似跡象。農民目睹身邊的貪汙、挪用、侵占、受賄現象,導致黨群、幹群矛盾激烈,直接影響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二是影響社會穩定。由於財務管理混亂,違法違紀增多,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集體上訪、越級上訪不斷,嚴重影響社會安定。三是經濟發展緩慢。管理不善導致集體資產流失,違法犯罪導致集體經濟被侵蝕,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建設,挫傷了群眾對經濟建設的熱情和對黨與政府的感情,增大了發展農村經濟的人為阻力。
二、主要原因
壹是法制、政策宣傳不到位,村幹部法制觀念不強。多年來,我們壹直在搞普法教育,也取得了壹定成效。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還沒有脫離圖形式、壹陣風、不註重實際效果的教育方式,要真正使農村幹部群眾“知法、懂法、守法”還需要做長期、紮實的工作。由於部分村幹部不懂得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制度,或者即使懂壹些,也是壹知半解,自認為只要自己不貪不占,財務管理問題無關緊要,有的以“老大”自居,撇開制度,撇開監督,我行我素,變村民自治為村幹部自治,甚至有的為自己想方設法撈點“實惠”,明知故犯。
二是財務人員素質偏低,群眾民主觀念淡薄。壹些農經財會人員年齡老化,不註重學習,業務水平低,難以勝任新形勢下的農村財會工作;有的由於怕得罪人,或確實難以堅持原則,於是放棄職守;而個別村的農經財會人員本身是新壹屆幹部調整上來的“親信”,要讓他堅持原則自然另當別論。作為監督主體的人民群眾對我們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等究竟了解多少呢?許多村民缺乏現代民主意識,看問題憑好惡,往往將自身利益放在首位,對公***事務關心較少,對村級財務問題不願管、不想管或不敢管。
三是查處力度欠大,鄉鎮監管乏力。由於法律規定存在缺陷,查處機關認識問題、鄉鎮監管的力度問題,加上村級財務問題自身復雜化,導致查處難度大,扶正糾偏難。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村級基層組織人員只有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的貪汙、挪用、受賄行為才屬檢察機關管轄範圍,至於在管理內部事務中產生的其他非職務犯罪均由公安機關管轄,但實際往往兩類犯罪交織在壹起。基於法律規定,檢察、公安只能各管各,而且農村經濟犯罪領域的查處,由於財務管理混亂、罪與非罪界定難等因素,紀檢部門、司法機關往往存在怕難、怕煩而不敢插手的情況,加上涉及到具體問題的管轄權認識不壹,致使壹些村幹部違法查處工作有時處於法律真空狀態。法律規定村委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而沒有明確鄉鎮組織的管理監督權,但是在目前普遍存在村民自治能力缺乏情況下,鄉鎮如何在依法範疇內行使好指導權,逐步培養和規範村民自治,確實值得深入研究。由於鄉鎮有限的權限,壹旦村幹部在財務上出問題,除非觸犯刑律或者觸犯黨紀,否則也難以具體處理。
三、規範農村財務管理的對策
(壹)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做到依法治村。要采取各種行之有效、切實可行的方法,加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正反兩方面的典型,防止圖形式,走過場。首先要針對鄉鎮對村幹部素質教育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現狀,加強教育培訓。對村幹部和財會人員開展黨性教育、財經管理、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幹部的綜合素質,使他們真正知道什麽是違法,什麽是合法,切實做到按章辦事。其次要對廣大村民開展民主教育,把政策、法律、法規、有關制度交給群眾,使他們真正懂得村民的權力有哪些,如何依法行使手中的權力,切實增強參政意識;尤其要註重對黨員、村監小組成員、村民代表的教育,切實提高監督能力,使他們敢於監督和善於監督,以堵塞財務混亂的漏洞。
(二)堅持和完善各類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要規範農村財務,制度建設是根本保障。實踐證明,我縣已經推行的諸如農村經濟合作社制度、村幹部補貼制度、財務公開制度、鄉鎮代理記帳制度等制度都行之有效,且便於操作,關鍵是如何進壹步做到不折不扣落實執行的問題。此外我本人建議應盡快建立下列制度。1.工程項目建設、資產承包租賃公開制度。為避免村幹部暗箱操作、貪汙賄賂挪用等情況的發生,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必須經兩委會討論,重大項目必要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表決方可實施,且均應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向村民公開,以徹底改變個別人說了算的現象。對於各類合同文書,建議由農經站和司法所協助審查,以符合法定要求。2.外來資金管理制度。實踐中,經常有村民反映土地征用補償款、社會捐助款物、上級部門撥款等外來資金收不入帳現象,為堵塞村幹部違法亂紀漏洞,防止村民誤解,必須對上述外來資金規定統壹先由鄉鎮接收,再撥付村級使用。3.建議規定各村開設銀行存款帳戶,杜絕存折開戶,實行支票結算,堅持帳、款、支票、印鑒分開保管原則。4.實施審計監督制度。首先鄉鎮農經站應嚴格把關,對現金存款進行不定期盤庫,防止挪用;發現不符要求的票據、不應開支的項目必須堅持原則,監督執行。其次,縣農經站可對村級財務實行輪流審計,爭取村幹部屆期內能輪審壹次,發現問題及時協助鄉鎮解決。5.實行村幹部過錯行為民事賠償制度。對於村幹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村集體經濟損失的,要求承擔壹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類似此類監督制度,在我縣已不是新鮮事。
(三)加強鄉鎮監管,做到服務於民。農村財務問題之所以未能得到根本性解決,某種程度上說,關鍵在於鄉鎮的認識態度上。由於現在農村工作越來越難做,如果脫離村幹部或者得不到村幹部的支持更是寸步難行。為此,個別鄉鎮對於財務混亂問題怕影響幹部工作積極性而不願抓、不敢抓,發現問題能拖則拖,能保則保,結果造成幹部群眾是非觀念顛倒,“問題”幹部有恃無恐,從而使財務問題進壹步惡化。因此,鄉鎮應站在大局角度重視抓好村幹部隊伍建設和農經員隊伍建設,選配好村級主要幹部,對於在執行財務制度上屢教不改,違法亂紀的幹部堅決調整與查處,決不姑息遷就,采取紮實措施把村級班子建設好;農經員隊伍則應強化教育培訓,強化檢查考核,以提高業務素質,切實履行起審監職責。此外,建議包村領導、幹事及住村工作組結合“村級財務清理工作”,能紮實有效地幫助村解決壹些實際問題,如應收款的清理,壯大集體經濟等等。
(四)強化監督管理,規範財務公開。堅持統壹的公開制度,按照內容統壹填寫的方法及時作好村級財務按時逐項、逐筆地公開,避免“村霧公開”,使得公開質量明顯提高。建立長效的村級財務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村民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有效地促進村級財務規範化管理進程。嚴格實行取消村級招待費用制度。齊抓***管,抓好監督落實。
(五)加大懲戒力度,做到取信於民。在打擊農村幹部經濟犯罪問題上,也應當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壹手抓預防,壹手抓打擊。前面提到的宣傳教育和制度建設只是其中壹手。司法實踐證明,在當前社會環境下,不能指望所有的幹部都能嚴格自律,總會有壹些幹部經不住誘惑,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對於這些人,絕不能手軟,不能失之於寬。壹方面要提高思想認識,要以保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為己任,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信念,切實解決查處農村經濟問題怕難、怕煩等錯誤認識;此類案件查結後,還應重視查漏補缺工作,針對引發犯罪的財務管理突出問題,提出有關建議,由鄉鎮村落實整改。另壹方面紀檢、檢察、公安要加強協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形成合力,管轄權限內的案件不互相推諉,以避免打擊不力現象,從而增強法律的威懾力,保障農村社會的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