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資產-辦公設備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下月月底開始攤銷折舊:
借:管理費
貸款:累計折舊(註:電子設備攤銷期為3年)
提醒
(1)會計處理是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是稅務處理,橋是橋,路是路,會計和稅務是兩回事;
(2)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規的差異應通過企業所得稅調整處理;
(3)購買固定資產時,折舊時間是可以使用的次月,而不是購買當月,從來沒有壹次性折舊法;
(4)(財稅[2014]75號)第三條的規定只是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能不能享受,自主決定;
(5)以上優惠政策不需要任何備案手續,企業只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相關報表即可。
擴展信息(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三條規定:
“對各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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