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調轉暫行辦法》第四條與第八條有明確的的時間規定:
第四條 持證人員申請調轉時,應填寫調轉登記表,並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調轉申請。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受申請後,提供持證人員在本地管理系統中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對確認。調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審核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身份證件、經簽字確認的基礎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等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調轉平臺,並將上傳結果及時告知持證人員。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證隨人走的原則,除第九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外,應同意調入。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調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調轉平臺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在調轉平臺確認接收,並將其電子信息及時導入本地管理系統。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作出拒絕調入決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內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