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對外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虧損合同等預計負債。
二、本科目可根據形成預計負債的交易或事項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計負債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因對外擔保、未決訴訟和重組義務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本科目。因產品質量保證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銷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因義務放棄資產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的使用壽命內,通過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實際清償或核銷的預計負債,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根據確鑿證據需要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的,調整增加的預計負債,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預計負債,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確認但尚未支付的預計負債。
應計產品保修費時的會計分錄有:
借方:銷售費用
貸款: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
保修業務實際發生時,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不計入“銷售費用”科目(否則重復計算費用),但沖減預計負債。條目是:
借方:預計負債-產品保修費
貸款:原材料
應付工資
從以上分錄可以看出,預計負債余額=上年末余額+本年應計金額-本年因保修業務減少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