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6日第四屆第壹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海南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簡稱HCIA。
第二條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是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和整體利益,促進信用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提高職工素質,為我省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海南省建設廳和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海口市瓊園路省政府住宅南區24棟303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組織行業調研,探索新形勢下我省建築業發展的新途徑,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企業的要求和願望,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法規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或組織制定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並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和職業資格審核、網站合規性評價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指導會員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工作,組織行業經驗交流,開展咨詢服務,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檢查評估,規範行業行為。
(六)表彰獎勵省內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組織和優秀個人,推薦給中國建築業協會參加全國評比;
(7)編輯刊物,做好建築行業網站系統建設,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件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各類專業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企業和建築工人素質;
(八)發展與境外、國外同行業非政府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成員單位委托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其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成為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團體成員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市、縣、部門建築行業組織認可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準,他們可以成為海南省建築協會的團體會員。
(2)單位成員(直屬成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水運工程、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飾工程、招標代理、建築材料供應、機械租賃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等。,認可章程,自願申請加入,經批準成為協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3)個人成員
取得建築行業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認可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準後,他們可以成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入會程序為:
(壹)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
(二)報常務理事會表決;
(三)由秘書處進行會員註冊,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要求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3)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優先考慮本協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
(六)有加入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行業情況,並提供相關信息;
(三)積極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壹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不履行義務或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問題;
(五)決定終止。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個理事會的任期為四年。董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的,由其所在單位提出另壹名董事候選人,報常務理事會確認,並由秘書處備案。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設立議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命;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協會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壹)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壹至兩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條本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壹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壹項和第十二項職權。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壹年召開壹次全體會議,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生效。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本會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由關心建築業、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各界(含行業)資深知名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會長1人,秘書長1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副會長1人以上。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主席應行使以下權力: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五)審批各項費用。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捐贈或者贊助;
(3)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有償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協會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壹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故終止時,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二)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3)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於2009年7月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