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有如下八種業務需要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為銷售;
2、銷售代銷的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要求不在同壹縣市)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到另壹個機構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按《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包括用於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2、單位或個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不包括用於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納稅人發生以上業務,應按照規定視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對外捐贈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收入準則,確認收入需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但是,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
假設某公司將自家公司生產的產品贈送給希望工程,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