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工作需要繼續教育。
根據財政部《會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會計專業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也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中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2、中級會計考試可折算成繼續教育每科9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獲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專業科目壹般不低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其他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或被錄取壹次,折算90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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