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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男生有陪產假嗎?

綿陽男生有陪產假嗎?

是的,20天陪產假。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女方延長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產假、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擴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在本省登記並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文章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樣的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原則,輔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技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經濟發展相結合,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建立由政府組織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和生殖服務。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將人口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的資金鼓勵機制;在資金上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優先支持。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執行本條例的地區或單位,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進。

第二章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上級人民政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和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保護計劃生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各級計劃生育協會要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充分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職能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壹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主要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相關人口數據,實現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生育的;(二)夫妻壹方傷殘五級以上的。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第十五條

已在四川定居的港澳臺同胞、歸僑和夫妻壹方是港澳臺同胞、歸僑和外國公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由壹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逾期視為批準。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生殖健康水平。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絕育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前款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納入農村低保財政預算;城鎮居民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或地方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衛生規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第二十壹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取得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公益性全額撥款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應當註明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設置標準,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註明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並申請註冊,在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三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經鑒定允許再生育殘疾子女,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並到指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手術。

第二十四條

並發癥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鑒定小組鑒定為並發癥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同出勤,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農村居民由基層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優待。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以外的其他醫療服務,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延長女方產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產假、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期間,國家向獨生子女父母頒發榮譽證書。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子女及其家庭享受的相關政策不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獎勵專項資金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贈等組成。,用於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父母。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獎勵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和扶貧項目中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更後未生育、收養子女的壹方或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壹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生育子女的,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停止相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三)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七)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八)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

夫妻生育子女超過法律法規規定數量的,每多生育壹個子女,按照計稅基數的3倍對雙方征收社會撫養費。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按照雙方生育子女數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壹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計算基數,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依據。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上述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行政處分,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人員也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壹方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二)侮辱、誹謗或者毆打執行計劃生育公務人員的;(三)擾亂計劃生育部門工作秩序,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處罰決定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直轄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壹條

本條例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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