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3月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相關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於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範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存在以補貼形式而發放工資性質的支出,而對出差人員給予每天的誤餐補貼費用,沒有發票同樣可以不計征個稅,這種性質的費用實質是是限額包幹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同時不屬於個人所得,屬於企業的正常費用,可以不征收個稅的。
擴展資料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於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於工資、薪金的壹部分。關於差旅費補助的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標準,僅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請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
因此,對於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行[2013]53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包幹補助,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應並入職工當月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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