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租賃的定義和識別。新租賃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在壹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並引入了“已識別資產”“控制資產使用的權利”等概念,對租賃的識別以及租賃與服務的區分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新租賃準則下,判斷壹項合同是否存在租賃的關鍵點在於,合同中存在已識別資產,且承租人在使用期間有權獲得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且承租人有權在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或設計、運營了該項資產,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時可認定合同包含租賃。在這裏,新租賃準則明確將資產供應方是否擁有實質性替換權以及是否物理上可區分作為已識別資產的主要判斷依據。實務中,企業應當將不滿足上述要求的合同排除在租賃之外,比如,可移動銷售攤位、運輸管道的部分容量等。
三是對售後租回交易的處理。
新租賃準則首先判斷售後租回是否屬於銷售。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於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所保留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後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並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售後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於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壹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實務中大部分售後租回都不屬於銷售,新準則實施後承租人直接增加銀行存款和租賃負債即可,之前承租人實踐中常用的做法相當於得到了會計準則的認可。
此外,新租賃準則還增加了對租賃分拆、合並的規定;改進了承租人後續計量,增加了選擇權重估和租賃變更情形下的會計處理;對適用範圍作出了清晰界定,排除了版權、專利、土地使用權、不可再生資源、生物資產等的適用,需要壹並予以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