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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甲供材的會計及稅務處理是什麽?

壹、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七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壹)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故按條例執行,則施工企業的甲供材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壹律應作為營業稅計稅基數計繳營業稅.

二、會計處理可有兩種方法,實務中可選擇其壹之作操:

1.甲乙施工合同總價不包含甲供材,其甲供材稅金由甲方承擔,納稅申報按稅局要求,或由甲方以代扣代繳形式申報納稅,其稅金及附加作為甲方在建工程成本歸集;或由乙方申報納稅,而稅金由甲方承擔以工程款形式劃入乙方,這樣乙方工程結算收入由合同總價和甲供材稅金兩塊組成,具體操作方案視當地稅局處理辦法而定(好像聽說目前不再由甲方代扣代繳了)

2.乙方領用甲供材時,憑領料單(含數量、單價、金額)通過應收帳款記帳,並作為工程結算收入開票、繳納稅金及附加,其稅金及附加作為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抵減乙方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