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有利可圖或者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