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專業 - “發出商品”和“委托代銷商品”的會計科目有什麽區別?

“發出商品”和“委托代銷商品”的會計科目有什麽區別?

發出商品:壹般銷售模式下,已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即企業在確定不能確認發出商品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代銷:是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壹種銷售方式。企業發出的委托代銷商品作為代銷商品處理,借記“代銷商品”等科目,貸記“庫存商品”。

發出商品是指企業通過收款、驗收、結算發出的產成品和庫存商品。屬於資產類。

寄售商品也叫“寄售商品”。“寄售商品”的對稱性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先簽訂協議,確定產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費用標準和結算方式,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