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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發放的獎金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當年計提下壹年的繳費。

案例:某企業財務部門2016年2月從銷售人員年終獎中提取20萬元,2017年10月考核後繳納22萬元,扣除個人所得稅10,000元,繳納210,000元。問:1。2016獎金(工資)稅前可抵扣金額是多少?2.企業是在2016年2月還是2017年6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會計怎麽處理?(2016實際發生的費用在2017才拿到合法票據怎麽辦?)

1.2016年度獎金(工資)稅前扣除金額為22萬元。

2.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2065438+2007年6月。

3.會計怎麽處理?

2016年2月提現20萬。

借:銷售費用-工資20萬。

貸款:應付員工工資-工資20萬元。

2017評估後應繳納1.00元,扣除個人所得稅1.00萬元,實際繳納21.00萬元。

回到2016 12的條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00,000元(紅色)

貸款: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00,000元(紅色)

根據實際付款入賬

(1)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2萬元。

貸款:應付員工工資-工資22萬元。

(2)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22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654.38+0萬元。

銀行存款21萬元。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按照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至65438+2月31結束。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致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的,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金額入賬;但在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款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