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在收到銷售貨款或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據之日,根據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具體如下:
(三)賒銷或者分期付款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準;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貨物交付日期;
(4)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但生產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生產銷售完畢,為收到預付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是應用(3)還是(4)由妳決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企業可以在下列生產經營活動中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委托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器設備、船舶、飛機,或者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超過65,438+0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成的完工進度或者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妳的實際情況是適用(1)還是(2),還得妳自己看合同再考慮。
所以個人認為,妳要確認相應的收益,結轉相應的成本。
如果不清楚,可以致電您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主管稅務機關的答復為準。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