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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包括:

1,屬於自產自用性質的,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性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2、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用於投資的貨物: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3.將自產、委托和采購的貨物分發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將自產和委托的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應付職工薪酬部門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中表示“企業將自己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利益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費用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的商品銷售相同”,視同銷售,計算應納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