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專業 - 典當業監管條例全文

典當業監管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提高典當行業監管水平,規範典當企業經營行為,促進典當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作為特殊的工商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大局出發,準確把握典當行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定位,增強服務意識,不斷完善監管體系,嚴格依法行使監管職責,切實做好典當行業監管工作。

第三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大現場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監管力度,通過以下方式實施監管:

(壹)定期審查和分析典當企業的財務報表;

(二)利用典當行業監管信息系統進行監管和分析;

(三)現場檢查;

(四)約談典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驗證;

(六)根據投訴、舉報或者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核查;

(7)其他監督方式。

第四,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護行業權益,抵制行業不正當競爭,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監管,維護規範、有序、公平的市場環境。第二章監管責任

第五條典當行業監管遵循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壹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第六條商務部負責推進全國典當行業監管工作,推進典當行業法制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典當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研究制定典當行業監管政策、制度和典當企業業務規則,部署相關工作,根據需要開展調查檢查,指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加強典當行業監管和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工作。

第七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負責本地典當行業監管,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監管政策、制度和工作安排,管理典當業務許可證和典當票證;建立典當行業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選擇20%的典當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第八條地市級(含直轄市和省直管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典當行業的日常監管,建立現場檢查和約談制度,實施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管,及時預警和防範風險,重點監管典當企業的經營合規性和經營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及時預防和糾正違法行為。 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管,每半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典當企業進行壹次現場檢查。

第九條縣級(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開展現場檢查,配合省、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典當行業監管工作。

第十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明確分管領導,配備監管人員,加強典當監管和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

第十壹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要明確具體監管責任,在準入審批、日常監管、年審等環節建立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度,在審批、檢查、年審等環節建立審批簽字制度,明確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建立監管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監管工作中的優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失職瀆職、監管不力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單位或個人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商務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公正廉潔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嚴禁利用檢查吃、拿、卡、要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科學發展、合理布局、嚴格控制、明確責任、公開透明、公平誠信的原則,保障典當企業的市場準入,加強廉政建設,完善審批制度。

第十五條典當企業準入應符合商務部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典當行業發展規劃,開展年度新增典當行和分支機構設立工作,將設立審批結果報商務部備案並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十六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和商務部相關文件對設立典當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並把握以下監管要求:

(壹)法人股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股份總數的65,438+0/2以上,或者第壹大股東為法人股東,持股比例占股份總數的65,438+0/3以上;單壹自然人不能成為控股股東。

(2)嚴格審查法人股東是否有能力以貨幣出資方式履行其出資承諾。法人股東應從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幾家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中選擇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應該有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記錄。

(三)自然人股東應為年滿65,438+08周歲,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犯罪記錄,信用良好,具有相應出資實力的中國公民。

(四)出資人出具承諾函,承諾自覺遵守典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加強監督管理,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使用他人資金入股。

(五)優先發展運作規範、實力雄厚、資本充足、信用良好、持續盈利的法人企業設立典當企業。

(六)外商投資企業法人股東應承諾如實申報其長期股權投資。

第十七條地市級(含直轄市、省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申請設立典當企業進行初審,並對申請人和擬設立典當企業所在地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八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審查典當行出資來源的合法性,嚴禁以借入資金入股或以他人資金入股。對已經批準的新設典當行,要跟蹤半年以上,監督是否存在抽逃註冊資本的情況。第四章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對非法集資、超範圍經營、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故意吸儲、違規辦理股票典當業務的監督檢查,對上述違規行為立即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時,應當檢查典當企業是否在經營場所懸掛典當業務許可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公開經營範圍和收費標準,自覺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壹條加強對典當企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監管。嚴格核實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

典當企業的合法資金來源包括:

(壹)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註冊資本;

(二)典當企業的經營盈余。

(3)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從商業銀行獲得的壹定數額的貸款。

典當企業只能利用上述資金開展質押和抵押典當業務、鑒定評估、咨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監督管理。市級商務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典當企業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對典當行的銀行賬戶進行登記,對典當企業的銀行對賬單和現金進行核查,防止資金抽逃和非法融資。現金管理應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註意加強現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重點加強對典當企業與其股東之間資金交易的監控。禁止典當行向股東借款,禁止典當行以典當行的名義為自己招攬業務,禁止股東利用典當行從事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股票等財產權利典當業務的監督管理。禁止和防止典當行非法融資參與上市股票的炒作,或者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資金。禁止以證券交易賬戶內的資產作為質押的股票典當業務。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典當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嚴禁擅自發放和挪用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加強當票與當物(質押物、抵押物)的交叉核對,確保賬物相符,防範和查處企業不發放當票、以合同代替當票、當票無質押(抵押)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和發放當票及續券。省級和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每戶典當行購買、使用、核銷臺賬,實行編號管理。

各級商務部門應定期檢查當票和續券的使用管理情況,檢查人員應負責簽字。典當企業使用的當票、續券數量應與典當業務數量壹致,當票、續券累計發放金額應與典當總額壹致,未兌現當票、續券金額應與典當余額壹致。各級商務部門要定期檢查上述情況,發現問題需要責令企業做出說明並進行核實。當票、續券遺失的,典當企業應當及時在媒體上公告作廢,並書面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加強典當企業的檔案管理。市商務部門要到典當企業檢查客戶檔案中的相關文件、合同、典當票證是否齊全有效;已發行的當票、續券內容是否與憑證、合同壹致,當票保管聯是否存檔,已發行的當票、續券與財務報表是否壹致。

第二十九條加強對典當企業財務狀況的監督管理。典當企業應當每月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應填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向信息系統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加強信息化監督管理。要求典當企業安裝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並利用該系統實現機器典當、續當憑證和準確錄入典當業務相關信息。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利用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核對企業上報的信息。

第三十壹條嚴格質押和抵押登記制度。重點對產權質押典當業務和大額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典當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支持典當企業依法辦理抵質押登記。

第三十二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管理典當企業股權變更。

(壹)典當行每隔1年以上增加註冊資本。

(二)新股東或增資股東應符合新設立典當企業對股東的要求,防止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典當行業。對經營不滿3年或最近2年未實現盈利的企業,要嚴格審查,審慎許可進入典當行業。

(三)對外轉讓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應當轉讓全部出資,同時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權結構變更等重大變更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個別典當企業借機變相集資或倒賣經營資格。

第三十三條典當企業經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約談典當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壹)經營期內抽回註冊資本;

(二)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擅自變更股權或經營場所的;

(四)超範圍經營,超比例支付典當款項,超標準收取利息費用的;

(五)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或者提供隱瞞重要事實的虛假報表、報告的;

(七)未通過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發放當票或者續證,或者以合同代替當票或者續證的;私自印制當票、續券;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三十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重大事件包括:

(壹)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應對突發事件的主要安全措施;

(三)非法集資、吸儲;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

(五)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被吊銷;

(六)企業或主要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

上述重大事件應在24小時內報告商務部。

各地制定出臺的與典當業務相關的政策文件、工作部署和措施要及時上報商務部。

第三十五條引導典當企業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增加典當制度和業務規則的透明度,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誠信經營,防止惡性競爭。

第三十六條建立社會監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並納入商務執法熱線,加強對典當企業經營活動的約束和監督,增強監管實效。引導新聞媒體正確宣傳典當企業的職能和作用。第五章年審管理

第三十七條典當企業年檢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年檢報告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商務部。

第三十八條年度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重要事項:

(壹)典當企業實繳註冊資本。主要檢查有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況。

(二)典當企業資金來源信息。主要檢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等違規行為。

(三)企業法人股東中是否存在典當企業,企業法人股東中工商年檢情況,典當企業與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主要檢查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金額是否超過股東的持股金額,典當行與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典當業務結構和貸款情況。主要檢查典當總額的構成和真實性,是否存在超比例放貸、超範圍經營,特別是是否存在信用貸款。

(五)典當企業處理的物品。主要檢查不合格品的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範圍操作。

(六)典當票證的使用。主要檢查典當企業各項業務是否按規定開具全國統壹當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當票、“賬外掛賬”的現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當票的行為,開具的當票和續券是否與真實的質押、抵押典當業務相對應。

(7)利息費用的收取情況。主要檢查典當企業是否存在預扣典當利息,利息和綜合費率收取是否超出規定範圍。

(八)典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變更。主要檢查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非法更改的情況。

(九)典當企業有分支機構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企業總部和分支機構的單獨和合並財務報表。分支機構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對分支機構負有監管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年度報告出具初步意見。年審結果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年審無違法行為的典當企業定為A類;年審中違規但情節輕微,受到處罰或整改的典當企業列為B類;年審中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典當企業不得通過年審。

第四十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對A類企業給予支持;加強對B類企業的監督檢查,對其變更、年審、大股東參與新設典當行或分支機構采取更嚴格的監管。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壹條對不再具有典當經營許可資格的典當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終止該企業的典當經營許可,收回典當經營許可。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監管規則或規定相關事項,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