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售樓部的會計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樓部如何核算,在財政部會計核算的相關文件裏沒有進行規範,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1、開發企業建造的售樓部(接待處)和樣板房,凡能夠單獨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其他壹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2、售房部裝修費用,無論數額大小,均應計入其建造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樓部,根據其建設與使用的特點,壹般說來不外乎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1、利用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臨時性作為售樓部,待銷售基本完成後,再將該售樓部的房屋銷售;
2、利用企業開發的商品房臨時性作為售樓部,待銷售完成後,將其轉作自用或出租;
3、在開發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樓部,待銷售基本完成後,將其轉作自用或出租;
4、在開發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樓部,待銷售完成後,將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