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1。申請登記的參保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要攜帶的信息如下:
1.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登記證,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成立文件,或其他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均可);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統壹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附資料: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二、社會保險登記負責人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後,將社會保險登記表壹式三份發給申請人。
三、參保單位申請登記時,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表》中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並加蓋單位印章,移交市統籌辦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四、市統籌辦社會保險登記監督員對登記單位填報情況進行審核,符合要求後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五、登記單位收到《社會保險登記證》後,按本單位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六、填寫“員工花名冊和工資表”。
七、攜帶相關資料為員工辦理醫療、養老、工傷保險。
鄭州市個人社會保險經辦規程
1,支付程序
(1)首次付款人需準備以下材料:
壹是本市場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三、壹寸照片(壹張)。
(2)續保人員應準備以下材料:
第壹和第二內容與之前相同;
三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申報表》或《基金轉移清單》;
四、《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或《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登記證》(手冊或登記證出具的繳費記錄原始材料不在此列)。
本中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現行規定辦理繳費手續。
(3)外地調入人員應準備以下資料:
第壹和第二內容與之前相同;
三是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資金轉移清單》;
第四,轉移基金必須按現有規定去代理機構續保。
2.資金和關系轉移程序
在本機構繳費的人員,如轉到外地或本口岸某單位,應辦理資金和關系轉移手續。
(1)異地調動人員應提交以下信息:
壹、勞動(行政)關系轉移介紹信;
二是轉出地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註明工作單位名稱、社保機構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地址、郵政編碼的信函。
(2)調入地方單位的人員應準備以下材料:
第壹,內容和以前壹樣;
二是轉出地社保網關出具的註明工作單位名稱、社保經辦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的信函。
代理機構應按現行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3.退休程序
我辦繳費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應提前壹個月準備好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壹寸照片(壹張)辦理退休手續。
經辦機構按現行規定填表並報社保部門審批。
4.退休年度審查程序
每年第壹季度,在本機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持本人退休證、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到機關辦理年審手續。
5、退款、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手續
(1)本機構繳費人為出國定居人員的,應攜帶本人護照及復印件(壹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辦理手續領取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存款。
(2)在本機構中,繳費人在退休年齡前死亡,或退休後10年內死亡,其繼承人攜帶公安、醫院或殯儀館出具的證明辦理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的手續。代理機構應按現行規定填寫審批表格。